各学院、机关教辅单位、后勤实体各单位:现将《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首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吉政通[2015]2号)转发给你们,按通告精神,我校属禁燃区,政府职能部门对违规者处罚重,追责严。请各部门按照通告要求认真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吉首大学保卫处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吉首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吉政通[2015]2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吉首城区烟花爆竹的管理,减少大气环境污染,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创造安静舒适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现就吉首城区继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吉首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为:以城区四周第一道山脊线为界,北至振武营湘泉城北边界, 南至湘西经开区;乾州新区东至树岩桥村、兔岩社区五组和六组,西至G209绕城线以西山脊线(含天心庵),吉首老城沿G319东至大田社区青山湾,西至狮子庵大桥(含桐油坪社区三组、四组)。
以上范围外延至二环线四周山脊线范围之内,禁止燃放冲天礼炮。二环线具体线路经曙光、小溪、溪头、头朗、白果坪、林木山、翁垅山、老寨场、青山湾、坪山坡、寨垅村、七房桥、大湾、垃圾处理厂、立新村、富强村、双塘镇、老石坡、葛藤湾、水泥厂、西门口、跃进水库、三岔坪、曙光。
第二条 禁放区内,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和元宵节可以在安全地点燃放,清明节法定假日可以在坟墓、墓室旁安全地点燃放。重大庆典或重大活动,经公安部门批准并公告后,可以在指定时间和地点燃放。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市直单位,负责宣传、巡查、劝导、督查、考核本辖区(单位)内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配合禁止燃放、销售的查处工作;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销售监督管理;市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禁放办负责对禁放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禁放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禁放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批评和举报。(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放范围内生产、销售、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违者由市安监、工商、公安等部门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条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进行燃放的,由市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违规燃放的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违规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不听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除按上述规定依法处罚外,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和处分。
特此通告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