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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年03月14日 08:45 编辑: 点击:

吉大发[2011]42号


关于印发《吉首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单位、校部机关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吉首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一一年九月六



《吉首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条  凡在吉首大学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个人和机动车辆,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吉首大学综合治理奖惩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吉首大学吉首校区、张家界校区。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施工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等情况,报后勤服务与产业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第六条  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七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它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机动车辆管理

第八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持有吉首大学机动车通行证或持有门卫登记换发的机动车临时通行证。

第九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校区内道路限速为20公里。

第十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校园道路严禁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

第十一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严禁在校园办公、教学区域内鸣喇叭。

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二条  大型货运车辆、校内施工车辆等原则上按照规定时间(4:00-7:00;21:00-23:00)进入学校,并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时速和指定的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在上述时段,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校园时,相关部门应提前向保卫外申报。

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  校园道路禁止车辆逆向、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五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出入学校大门配合门卫安保人员工作,必要时应根据门卫要求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  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骑驾助动车、电动车须凭车辆准入证下车推行进入学校,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十七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十八条  骑驾自行车或助动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第十九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条  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汽车队车库为专用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班车应在规定的场所泊车或站点上下客。

第二十二条  校内停车场、地下车库、停车点,由保卫处等管理部门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第二十三条  非本校车辆,严格控制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须经保卫部门同意,并于进校前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车辆。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部门举行大型活动,如有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的,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一并向校长办公室申报,到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来学校学习、培训、进修等学员的机动车进校,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于开班前集中至校保卫处登记申办机动车通行证(卡),缴纳押金,并确定停车场所,学习培训结束后交回保卫处对通行证(卡)进行统一注销。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库、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七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保卫处、砂子坳派出所、校区警务室或拨打报警电话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达。

第二十八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派出所、保卫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开展现场初步取证工作。

1、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校医院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2、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及外籍人员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由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违章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并按吉首大学综合治理考核奖惩办法进行扣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管理部门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由肇事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校长办公室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三十三条  初次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  违反停车规定的,采取警告教育、锁车轮、牵引车辆、暂扣通行证或注销通行证,并通报所在单位或院系部门;因牵引车辆等所涉及的费用由违章者自理。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日起实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其它关于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本管理办法实行。









主题词:管理制度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印发  通知

吉首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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