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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关于印发《吉首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年10月24日 08:19 编辑: 点击:


吉大发〔2016〕2号


吉 首 大 学

关于印发《吉首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学院、校部机关各单位:

经校务会研究,现将吉首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吉首大学

                                                              2016年1月17日

吉首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学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安全是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的基石。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吉首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维稳安全工作“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吉大党办发〔2015〕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各二级单位负责管理的各级各类开展教学、科研和服务的实验实训场所(主要包括实验室、研究室、所、中心、基地等)。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实验室安全,创建良好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二级单位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校、院(部门)、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五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保卫处、科技处、社科处、后勤管理处、学工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各类实验室安全的检查、督促和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督促各二级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保卫和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为各相关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及负责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设施配备、协助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科技处、社科处负责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工程中心等科研平台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基建办负责实验室建设安全论证,消防设施设计工作;资产处负责实验用房的安全性论证;后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用水用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改造过程的安全管理;教务处负责大学生创新中心、实践基地、校企合作基地的安全管理;学工部负责强化本、专科学生实验室安全意识的宣传及日常管理;研究生处负责各类研究生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和管理工作;人事处负责新进实验教师、外聘人员及博士进站人员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和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明确各级各类实验室负责人;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的各级各类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室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该室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为:负责本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学校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学校与各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各二级单位与实验室或课题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实验室负责人与到本单位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的所有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三章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

第九条各级各类实验室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各类实验安全操作规程、人员岗位职责、紧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责任书等,经各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备案。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该房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等均应张贴在实验室的醒目位置。

第十条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应建立出入许可制度,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内。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师生必须经过各二级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十一条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必须遵循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药品安全管理。各二级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药品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杜绝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药品的购置、使用、储存等由各实验室负责,应安排专人管理,分类存放,建立出入库使用登记。

第十三条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购置应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申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审批,保卫处备案后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批准后方可购置。在使用剧毒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照国家“五双”制度要求使用、保管和处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和详细记录,并接受学校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实验室使用的压力容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置、使用,落实安全责任人,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避免碰撞、烘烤和暴晒。要严格按照气体性质正确摆放和操作,定期对容器进行安全检查。容器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容器的安全,定期检验。相关单位督促使用人员要严格检查容器检验时间、使用寿命、压力,并向容器提供单位提出安全要求,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室购买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等必须严格遵守申报制度。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或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放射性物品,并严格执行相关操作、管理规程,还应加强辐射场所的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规范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六条生物样品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科研、教学用细菌、病毒等生物样品的管理,由专人保管,并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各项安全防控预案,确保全过程安全。实验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进行彻底消毒灭活处理,再严格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统一处置。

第十七条实验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危险废弃物包括液体废物、固体废物、利器、生物废物、动物废物等,其处置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转移处置”的工作原则。严禁将实验危险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要分类用专用容器收集存放,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公司定期处置。

第十八条实验用动物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验用动物必须从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防疫检验许可证的单位购买,严禁购买不合格的动物用于教学、科研。实验用动物尸体及其他动物实验相关废弃物,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集中送往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感染或放射接种的动物应严格按照规范处置,杜绝污染物外泄。学校严禁饲养实验动物。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须对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所有仪器设备均应有完整详实的使用记录。各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高电压设备等设备。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无证人员严禁使用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使用运行记录,定期检验。

第二十一条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实验室用水用电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应定期检查电路,发现老化等隐患要及时报修更换,用水用电设施安装改造应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并组织专业队伍安装。后勤管理处应加强对实验室用水用电的管理,定期开展实验室用水用电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性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辐射、高压、强磁、压力容器等),在实验室房门、房间内相应位置张贴醒目标识,指向明确到位。实验室的各区域均应张贴逃生指向标识和逃生路线图。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环境管理。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室公共走廊整洁畅通,紧急通道畅通,按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实验室的物品必须摆放整齐,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实验过程中严禁在实验台上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离开实验室前,务必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切断电源、关闭水源、气源和门窗等。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根据实验室的性质,结合学校实际,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牵头组织编撰《吉首大学实验室安全知识教程》等安全方面的材料,搭建安全知识学习、考核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基础知识讲座宣传,对各类实验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五条各二级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确定新进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教育学习、考核的内容和形式。要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记录,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确保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熟知有关安全知识、安全事项和急救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各二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开展必要的安全急救和逃生演练。举办专门的安全教育讲座,严格进行日常管理,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各二级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开展安全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即责令整改,不能马上解决的,要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确保整改合格。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在进行维修改造施工时,必须安排专人现场值班,后勤管理处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急救设施。

第二十九条各二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实验室安全监督。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或管理不善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取消该单位和个人的年终考核评优资格,直至依法追责。

第三十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蔓延,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吉首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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